证 券 代 码 : 3 0 09 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 告 编 号 : 2 0 23 -042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9,879,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95%,其 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19,544,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31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34,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35,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4,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何攀及肖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85%;反对 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0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4%;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285%;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黄彦宇律师、张孟阳律师见证,结论意 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