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3-10-28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
水平,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辰电缆 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 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
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 报送要
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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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
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 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 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 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 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 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 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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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
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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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 幕信息
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部门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公司职工;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 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机关、组织及个人。
(四)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 关人
员;
(五)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 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
查询。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 会秘书
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 知情人
档案信息。登记备案信息(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分公
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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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根据事 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按照要求提 供或补
充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 证券事
务部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 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的时间 、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 证券
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 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按照 规定
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 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 流转 ,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 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 券事 务部
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 内幕 信息
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 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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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 当做好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 内幕 信息
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 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动及其他可能发生内幕信 息泄 露的
情形,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情况的 自查。
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及其他违反本制度 规定行
为的,公司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 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 行相应
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 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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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 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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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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