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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8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占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

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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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

员。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

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或审查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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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可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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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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