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8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占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
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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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
员。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
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或审查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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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可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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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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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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