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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8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
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
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
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委员会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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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
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并在
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进行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参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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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人选;
    (五)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必
要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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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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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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