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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3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5 号)同意注册,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裕科技”)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19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9,5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 1,015.75 万元(不含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18,484.25 万元(包含暂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除
保荐承销费(不含税)外的其他发行费用)。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62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
海支行及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并连同民生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行并连同民生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                                                                 募集资金用
        开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号                                                                     途
                                                                                    (万元)
        宁波震                                                      年产 9 亿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
        裕汽车                                                      新 能源 动力
  1                限公司宁波宁海        8114701012600486472                        58,984.25
        部件有                                                      锂 电池 顶盖
                   支行[注 1]
        限公司                                                      项目
        宁德震                                                      年产 3.6 亿
                   浙商银行股份有
        裕汽车                                                      件 新能 源汽
  2                限公司宁波宁海      3320020910120100130921                       25,000.00
        部件有                                                      车 锂电 池壳
                   支行
        限公司                                                      体新建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海        3901330029200272427                        10,000.00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震裕科                                                      补 充流 动资
  3                份有限公司宁海       33150199543600004096                        14,500.00
        技                                                          金
                   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宁海       561006258013000097408                       10,000.00
                   支行
                                       合计                                        118,484.25

      [注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
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
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及民生证券作为(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夏、李守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 2”)(其中甲方 1 和甲方 2 统一称为“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作为(以下简称“丙方”),
并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 2”)(其中甲方 1 和甲方 2 统一称为“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作为(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产 9 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
盖项目、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产 3.6 亿件新能源汽车锂
电池壳体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夏、李守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625 号)。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