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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工修复: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2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27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常永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上市公司
股份 94,346,42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
份 65,687,1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45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0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28,659,27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
份 7,001,02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76%。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7,001,02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11,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66,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5072%;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49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11,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66,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5072%;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49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11,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66,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5072%;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49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1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7%;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74,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6186%;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8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1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7%;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74,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6186%;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8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股本 142,656,479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8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5,820,822.70
元,派现后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3
    表决结果:同意 94,33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94,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11,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66,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5072%;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49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向交通银行(不超 2.5 亿元)、农业银行(不超 2.7 亿元)、工商银行(不
超 2 亿元)、招商银行(不超 1.5 亿元)、中信银行(不超 2 亿元)、上海银行(不
超 1 亿元)、广发银行(不超 2 亿元)、民生银行(不超 1 亿元)、平安银行(不
超 1.5 亿元)、宁波银行(不超 1 亿元)、浦发银行(不超 1 亿元)、华夏银行(不
超 1 亿元)、进出口银行(不超 2.5 亿元)、建设银行(不超 1.2 亿元)、北京银行
(不超 1.1 亿元)、兴业银行(不超 1 亿元)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保函(国内、国外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融
资业务。融资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此期间签署并履约的融资及其相关协议截止期限以
双方协议约定为准,不因额度有效期到期而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 94,31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7%;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74,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4
表决权股份的 99.6186%;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8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为公司提供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其他上市披露相关财务审计工作,相关
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审计工作业务量
进行协商。
    表决结果:同意 94,33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9%;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94,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043%;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9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
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
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
速融资”)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

                                   5
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
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
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就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
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
安排。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6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9)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
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
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
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
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
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
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
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


                                    7
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
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
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
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
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
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
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申请文
件,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94,311,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66,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5072%;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49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肃律师、汤雅逸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8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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