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路刚先生、李文波先生、原
波先生、李笑雪女士、迟晓燕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路刚先生、李文波先生、原波先生、李笑
雪女士、迟晓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洪跃先生、黄张凯先生、王
红旗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2、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刘洪跃先生、黄张凯先生、王红旗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洪跃:
李广贺:
黄张凯: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