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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8-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
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水海纳水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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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担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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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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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
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
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 30 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
事任职后,原则上每 2 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 30 课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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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应
当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
容进行审慎核实,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并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
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证
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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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如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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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
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
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列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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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
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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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履行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披露,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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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
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
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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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如公司未按前述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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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
限售、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
年审会计师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
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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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同时,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
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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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提供保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独立董事进行反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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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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