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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3-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中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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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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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
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3
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前款所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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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
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至第
二十三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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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
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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