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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股东提名,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其他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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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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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
务原因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股东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股东的姓名,提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及比例;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股东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召开监事会会议
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
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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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电报、邮寄、专人送达或其他口头方式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报、邮
寄、专人送达或其他口头方式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如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
监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该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传签、电子邮件、视频或通讯等方式进行。现场召开和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且监
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
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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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
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
其他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
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监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
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
记录上,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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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由主持人组织,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传签、电子
邮件、视频或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监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签
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监事。为此,每位监事可签署同份书
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
此目的,监事的传真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
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在两名以上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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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不同决议
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
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
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
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
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内容与之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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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准,且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
“低于”、“过半”,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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