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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流程,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
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豁
 免披露。
    第五条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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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发展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
 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
 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发展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深水海纳水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 详见附件一)。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填写后直接
 提交证券发展部。公司证券发展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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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证券发展部在审核过程中可要
求申请部门补充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如证券发展部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部门
会签。证券发展部应将处理申请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
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后,应签署《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并严格按照《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
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
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
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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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4
 附件一: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名单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5
  附件二: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深水海
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暂缓/□豁免信
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
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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