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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
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四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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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
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总
经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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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
违反劳动合同解聘总经理导致总经理遭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
总经理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辞去总经理职务,必须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
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并且做完离职审计及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
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与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公司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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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拟订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
或者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十三)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和担保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六)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
业务等文件;

    (十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决定公司核心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经理、副经理、核心技术人
员等人员或同级别人员)的聘用、解聘、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以及其他对公
司经营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事先报告董事长并取得书面同意或授权。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
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
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应向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
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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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
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
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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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总经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下列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审计、总经
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
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
责公司及其控股的公司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总
经理交办的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产品开
发、资产管理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总
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指由总经理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业务部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
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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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
会成员及与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
展情况、安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经
理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三)讨论并拟订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四)讨论并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讨论并决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人员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了解全局并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八)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九)听取重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必要的人事变动;

    (十一)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十二)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十三)分享实践经验;

    (十四)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
期、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派
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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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纪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并授
权的人员签发后,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
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
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以上的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总
经理最终裁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内事
项的批准权限,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授予相应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经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支付;超过各
部门预算及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批。

    第三十五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用
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总经理有权对公司人员进行调
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调整,总经理需
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 投资款审批权限: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依
照合同支付投资款,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总经理审
批并财务负责人联签。

    第三十七条 公司资产的运用权限:除公司章程明确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定的事项和权限外,总经理全权运用,其中重大事项须报董事会备案。

    (一)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二)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过
程中的款项的调度。

    第三十八条 重大合同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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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经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日常经营合同。

    (二)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合同:属
于公司章程明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合同,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签
订;属于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总经理批准签订,报董事会备案。

    (三)其它合同: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批准签订。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程序及审批权限,由公司相关财务
规定、公司管理授权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总经理其它审批权限: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所有诉讼、
仲裁及相应付款。

              第六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授权范围
内,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批准或审核所主管
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四)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
出建议和意见;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精神和总
经理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保证与总经理的全盘工作计划和
部署安排高度统一,协调一致;

    (六)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相关事项向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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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提出建议;

   (七)协调所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
高效、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八)可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九)负责总经理委派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总经理授权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公司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
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监督
和检查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六)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八)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十)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十一)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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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提出及时正确的解决方案;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
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
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的知情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如果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上报董事会。

                         第八章 总经理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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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
考核方案。

    第五十条 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公司经济效益显
著,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批
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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