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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0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材料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勇辉先生为副总裁兼财
务总监,聘任温玲女士为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
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连洁先生职务由国际营销中心总
经理调整为副总裁,将江炉平先生职务由国内营销中心总经理调整为总裁助理,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邹勇辉先生的学历、专业资格及履职能
力等情况,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提名程序和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邹勇辉先生作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少芳女士的学历、专业资格及履职能力
等情况,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提名程序和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张少芳女士作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
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
以 11.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82 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沈长生、王明强、刘帅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