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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6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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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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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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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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