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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3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3-072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14:5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 标段 1 栋 A 座 11
层 01 号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ZHAO XIAOJIE 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1,56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8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 81,5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1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235%;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67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235%;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67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齐晓天律师、王茜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