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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
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上述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三、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
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发生并
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预计担保额度总金额
为人民币 1.8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公司实际
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除此之外,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审批和
决策程序,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