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夏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共 48,233,8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9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共 7,378,351 股,占公司有表 1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0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参会股东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672%;反对 1,7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95,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0.6579%;反对 1,74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4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2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937,5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2023年度、2024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672%;反对 1,7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95,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0.6579%;反对1,7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2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6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610,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3,769,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616%;反对 1,7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95,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0.6579%;反对1,7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2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殊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 55,510,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4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5,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66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殊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四)《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 55,510,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5,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66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殊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彦民、邢中华两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