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预计公司与关联方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之间需增加交易额度 600.00 万元。经审查,我们认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新增预计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
违背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除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是为了满足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有利于促进项目公司的发展,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
报告期内的违规担保。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责任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
人员合规履职,降低履职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
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
意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险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求,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公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池昭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