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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联锐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6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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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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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北京联众永盛科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永盛”)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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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

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周二)16: 00 在广东省珠

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 100 号安联锐视二期大楼一楼召开。公司董事长徐进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2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8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35,048,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0.530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3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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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股份 12,93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648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

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 9,84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90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7,53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860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名,代表股份 2,309,4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3296%

    2、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徐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申雷,董事、副

总经理庞继锋,监事徐学恩,监事张锦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沈潇健、独立董事王颖秀、独立董事林俊、独立董事苏秉华、监事闫磊

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总经理李志洋和董事、副总经理杨亮亮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杨桂清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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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宋庆丰、监事张锦标作为计

票人,股东代表王雷和本所见证律师陈凯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三)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徐进、李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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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雷、杨亮亮、庞继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萍丽、徐锦扬委托公司现任监事会主席徐

学恩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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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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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    凯




                                             经办律师:

                                                            李博然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