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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7-25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3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事前认
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财务性投
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 3,000 万元,并编制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下称“《方案(修订
稿)》”)。

     该《方案(修订稿)》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
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提高公司流动资金水平,增强财
务稳健性、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修订稿)》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1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
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财
务性投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 3,000 万元,并编制了《苏州天禄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下称“《预案
(修订稿)》”)。

     该《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财
务性投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 3,000 万元,并编制了《苏州天禄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下
称“《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经审阅,该《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
前认可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梅坦
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依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
具体情况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事前认可

    公司拟与梅坦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为各方
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上述
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上述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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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   岩____________        杨相宁______________




   王琪宇______________




                                                     202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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