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0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
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应为独立董事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符合会计专业人士条件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
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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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 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 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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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2.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
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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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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