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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濠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0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
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
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人,
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    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战略
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2.    组织协调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3.    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问题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改进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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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4.    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
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5.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
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   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或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
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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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十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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