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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9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合并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0.89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范宏                      林素燕                     李海龙




                                                时间: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