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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1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30号


致: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华兰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3年8月29日,华兰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
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华兰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兰股份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508,819股,
占华兰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5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华兰股
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华兰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2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38,487,719股,反对2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华兰
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见证律师:

                                                             王月鹏




                                                             黄心蕊




                                                    202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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