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2023-06-12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
核,经充分讨论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与能力。2022
年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服务机构,严格遵循国
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在审计服务过程中,其
审计人员表现出了较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能独立客观、公允地履行审计义
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公正、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
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路国平 高建明 陆 诚
202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