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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新特电气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2023-08-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
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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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九条 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
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
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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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
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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