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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回购报告书2023-11-13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8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特电气”)拟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目
前尚未明确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未来将在适宜时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合理、公允、公
平的设置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予价格的确
定、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确定等指标)。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
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5.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
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6.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含)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764,706 股(取整)-2,647,058 股(取整),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8%-0.7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
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
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7.相关股东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
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
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
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3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据此编制了《回购报告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16.1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75,468.97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21002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超募资金金额为 23,833.62 万元。
    根据公司披露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占比
                                          (万元)           (万元)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
    1                                        64,895.85          46,635.35     90.32%
          建设项目
    1.1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子项目           51,077.70          36,640.29     70.96%
    1.2   研发中心子项目                     13,818.15          9,995.06      19.36%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       9.68%
                     合计                    69,895.85          51,635.35      100%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8,417.99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新华都特
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
告》(众环专字(2022)0214355 号)。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对上述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 7,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上述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后,公司尚未确定用途的超募资金金额为 16,833.62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的情况下,使用
总额度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7)。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
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拟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在未
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目前尚未明
确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未来将在适宜时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合理、公允、公平的设置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予价格的确定、授予
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确定等指标)。
    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旨在激励公司的优秀员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深知充足的人才储备和
合理的人才结构是公司发展的最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
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推动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促进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
值,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将
积极构建多元化、长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增强投资者信心。
    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
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
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
(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
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
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目前尚未明确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未来将在适宜时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合理、公允、公平的设置股
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予价格的确定、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的确定等指标);
    3.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4,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
总额为准;
    4.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764,706 股(取整)-2,647,058 股(取整),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0.48%-0.7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
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
回购股份数量。

    (五)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
超募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
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500
 万元(含)及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 1,764,706
 股(取整)-2,647,058 股(取整),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48%-0.71%。
 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
 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后             本次回购后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上限金额)     (按回购下限金额)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股本
                          (股)       例          (股)       例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26,382,403    60.95%    229,029,461   61.66%     228,147,109   61.4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5,058,652    39.05%    142,411,594   38.34%     143,293,946   38.58%
       合计            371,441,055    100.00%   371,441,055   100.00%    371,441,055   100.00%
     注:1.上表中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的股本数据;

         2.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全体董事关
 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
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公司股东价
值的提升;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旨在激励
公司的优秀员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深知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合理的人
才结构是公司发展的最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提高员工
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推动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促进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为公
司的长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构建
多元化、长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增强投
资者信心。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684,957,060.57 元,归
属于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606,050,473.81 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4,500 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67%、2.80%,占比较低。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本
次回购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
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
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
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
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
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
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
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段婷婷女士,监事苏静女士,监事史凤祥先生,财务
负责人肖崴先生(以下简称“承诺人”)自愿作出如下承诺: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
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
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承诺主体亦遵
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0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46)。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
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未来将根据实际情况对
回购用途进行调整。公司如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
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转让的剩余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
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
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
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
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
次回购股份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
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回购方案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批准情况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
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
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
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4,5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
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
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
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
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性,提高员工的归
属感和忠诚度,推动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为公司
的长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本
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
回购股份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特电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且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
超募资金回购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民生证券对新特电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关于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1 月 8 日)登记在
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公
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回购
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二)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资金储备以及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
计划及时到位。

    (四)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予以披露;
    3.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
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
额等;
    4.公司在回购期间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
量和比例,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
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6.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
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五、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
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
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分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