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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道通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1-27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元道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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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第九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
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
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部,由证券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
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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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日向交易所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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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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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
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
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中期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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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
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投资者尚未得知该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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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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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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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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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
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及时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
的披露工作;
     (三)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
时公告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六条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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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
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
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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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
即报告交易所。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
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
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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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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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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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信息确
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

     第八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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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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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