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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道通信: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1-27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为独立
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
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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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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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审
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以下报告事项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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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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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
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
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
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
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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