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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道通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1-27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
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1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
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
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
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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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
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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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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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实施。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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