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海力风电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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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18 日
致: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海力风电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1,134,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60.321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海力风电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1,718,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60.590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力风电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海力风电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通过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第 7、9、10 项议案所涉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 1 项至第 6 项、第 8 项、第 11 项议案均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上述第 7 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许世
俊、许成辰、沙德权、陈海骏、宋红军已回避表决,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已超过除许世俊、许成辰、沙德权、陈海骏、宋红军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上述第 9 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邓峰、
钱爱祥已回避表决,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超过除邓峰、钱爱祥以
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半数。
上述第 10 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关联股东许
世俊、许成辰、沙德权、邓峰已回避表决,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
超过除许世俊、许成辰、沙德权、邓峰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吴思灵 律师 孔祥晏 律师
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