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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楼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2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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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细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
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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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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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
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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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
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
董事、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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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修改本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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