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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逸豪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1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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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遴选合适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

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召集人应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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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

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

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书
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最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

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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