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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逸豪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1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参照《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中的界定方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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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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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 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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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 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 计报
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
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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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公司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
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
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

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

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书

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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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最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

表决结果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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