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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逸豪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01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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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对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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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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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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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
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
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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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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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修订。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