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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达装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7-24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开展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
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
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金融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在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董事
长、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金
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三)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第
一责任人;
    (四)公司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对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
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
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
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并应当针对金
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
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对拟进行金融交易的汇率水平、金融金额、交割期限
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
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
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
报告董事长。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
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六)公司审计部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七)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金融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
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