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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达装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超
 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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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
 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
 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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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
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
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
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
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
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
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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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
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
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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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
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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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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