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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圣电气: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6  

                                                    证券代码: 301187         证券简称: 欧圣电气      公告编号: 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5月16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9:15-15: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8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李远扬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
权代表,下同)共24人,代表股份数134,846,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84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134,734,43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8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
数111,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0人,代表股份数112,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 份数1000 股,占 公司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数111,66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7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45 % ; 反 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191%;反对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7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45 % ; 反 对
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0%;弃权11,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191%;反对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735%;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7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7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45 % ; 反 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191%;反对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7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45 % ; 反 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191%;反对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2023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7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45 % ; 反 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191%;反对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64,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396 % ; 反 对
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11,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498%;反对6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42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7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71,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45 % ; 反 对
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0%;弃权11,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191%;反对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735%;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7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68,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22 % ; 反 对
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1,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564%;反对7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89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68,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9422 % ; 反 对
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1,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564%;反对7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89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