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09
证券代码: 301187 证券简称: 欧圣电气 公告编号: 2023-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一)9:15-15:00。
2、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来秀路 888 号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董事长 WEIDONG LU 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769,7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8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4,733,4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3.78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19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19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73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马来西亚项目增加共同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调整及
投资金额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739,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5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46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境外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建仓库、车间及注塑、
装配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769,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马来西亚项目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739,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4%;
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534%;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4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何佳欢、孟怡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