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1-23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六章 附则.................................................................................................................... 14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 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二十) 审议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八)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公司股东均为表决事项的关联方造成无非关联股
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做出详细说
明。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全体董
事、监事和股东。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4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
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5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董事、监事,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会议召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住所地的其他合适的
场所。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7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8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发言
提出的质询和建议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
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9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并有权参与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负
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出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书面通知股东,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
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首届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所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所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10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所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
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的,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议事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程
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
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
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和
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
事、监事。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11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含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2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七) 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修改公司章程;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3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
大会决议之日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