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飞沃科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5-26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公司重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公司
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在创业板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已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力地保障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收益享有、参与公司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该制度从披露的基本原则、
审批程序、人员权责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的披露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权利
与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公司通过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流程来保障投资者享有获
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
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切实地保障投资者
依法享受的信息知情权。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刘志军
    联系电话:0736-6689769
    传真号码:0736-6676869
    电子信箱:fwdongmiban@shfinework.cn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二组(大华工业园内)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完善
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方面的基本原则、要求及内容等。
    公司股票如果能成功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障所有投
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同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由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关对本次发行完成后股利分配政策
进行了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
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上市
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供分配利润的 30%。
       (三)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2,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且超过 3,000 万元。
       (四)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
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已制定一系列制度用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上市后适用)》等
制度性文件,详细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等相关安排。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