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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沃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07-03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飞沃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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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应督促其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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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
的时间限制。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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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
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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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亲属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
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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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 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 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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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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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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