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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1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格
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核。
     我们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就前述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调整。

     二、《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 539.0535 万份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主动放弃本期行权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539.053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符
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拟行权的 369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公司拟定
的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该等安排合法、有效;本次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 369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


                                        独立董事:任海峙、肖波、莫申江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