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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工精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6-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六月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工精密”、“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
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
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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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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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4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4
         三、发行人情况................................................................................................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5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9

         一、保荐结论....................................................................................................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9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9
         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10
         五、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规定的上市条件...................................................................................................... 10
         六、发行人所属行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推荐暂行规定》规定
  的创业板定位.......................................................................................................... 13
         七、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6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18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5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
  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26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26

     附件一:.............................................................................................................. 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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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薛艳伟,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01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
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参与或负责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IPO 项目、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项目、北海国发
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宋云涛,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0050011,先后参与了冀东水
泥可转债项目、中关村发展集团公募 Reits 项目、格林美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圳
英威腾电气可转债项目、天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暨中国化工集团科技板块整体上
市项目,宁波热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深圳投资控股收购紫光集团项目、北
京居然之家借壳武汉中商项目等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

     于鹏,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8090028,先后参与了粤运交通 A 股 IPO 项
目、辽鞍股份 A 股 IPO 项目、浙江环境 A 股 IPO 项目、物产中大分拆子公司物
产环能 A 股 IPO 项目等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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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田雨、汤元备、肖扬、张闻莺、谢龙、王京奇、李柄
灏、王大为、蔡斯任、徐沛宁。

     上述人员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ngong Precision Equi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6,591.7647万元
法定代表人:            魏志勇
成立日期:              2012年5月25日(2020年9月11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成安县商城镇工业园区
电话:                  0310-5230155
经营范围:              液压气动流体机械、塑料机械、真空泵、泵浦、膨胀发动
                        机、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精密机械装备及其配件的研发、
                        制造、销售;精密连续铸铁、铸铁棒、铸件、新型材料的
                        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证券类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型: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
查后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
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少量公司股份(穿透后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
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本保荐机构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此之外,本保荐
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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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可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而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少量股票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亦未在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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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1 年 6 月 16 日,于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2 号会议室召开了恒工精密 IPO
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
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恒工精密 IPO 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
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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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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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作为恒工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
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2]5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以下简称“《发售股份规定》”)
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
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进行评审后,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
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
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恒工精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2023 年 4 月 5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作出决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发行人内部有权机
构之批准与授权。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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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版)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
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发
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确定的公司治理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各职能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
统和管理系统,能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条件。

     4、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检察院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
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达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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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发
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发行
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确定的公司治理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B10035 号),经核查发行人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会计记录,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
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3]第 ZB10038 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
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B10035 号)。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审阅、分析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立以来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注册商标、专利、
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立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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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038 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等文件,本保
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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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B10035 号),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056.66 万元、10,195.51 万元和 10,546.65 万元(扣除非经
常损益后分别为 7,057.05 万元、10,092.71 万元和 9,410.73 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所属行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推荐暂行规定》
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一)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机加工件及连续铸铁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
空压件(如转子等)、液压装备件(如液压阀块、导向套等)及连续铸铁件。公
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空压机、注塑机及工程机械等设备,根据公司产品及行业特点,
一般以“机械设备零部件行业”指称公司所处行业。机械设备零部件行业作为工
业和产业技术的关键基础,是制约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的症结所在。
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铸造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目的
在于引导机械设备零部件行业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重大技术装备
的需求为目标,强化工业基础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公司产品所属行业
与领域高质量、快速发展。上述产业政策的逐步实施及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将对
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公司产品属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鼓励类的第十四大项“机械”下第二十小项的“高性能、高塑性球墨铸铁件”。
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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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

     1、发行人专注于先进的铸造工艺的研究及创新

     在连续铸造及机加工领域,公司拥有多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验,同时公
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连续铸造及机加工领域的核心技术。连续铸铁区别于
传统铸造的砂铸工艺产品,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铸铁被从铁水容器底部拔出,
通过结晶器将其快速冷却,铸铁内部组织的致密性、一致性较高,不易出现内部
组织缺陷,克服了传统砂型铸造工艺材质不均匀、产品缺陷率较高的缺点;连续
铸造技术易于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生产无需使用造型砂,
不会因造型砂脱落而出现砂眼缺陷,无造型砂排放,生产工艺清洁环保。

     通过多年在生产工艺上的完善和积累,公司熟练掌握了通过在铁水中添加稀
土合金等材料对铁水中所含碳元素进行球化处理得到球状石墨的工艺技术,可将
传统的灰铸铁转化为球墨铸铁,进一步有效地提高了铸铁的机械性能,特别是提
高了强度及塑性。

     公司结合水平连续铸造工艺及球墨铸铁的特点,利用水平连续铸造工艺可快
速冷却铸造产品的特点,通过控制投料、拉拔速度及冷却速度,可以实现对铸铁
的石墨球化率进行有效的控制,达到较为理想的石墨球化率及均匀度,成功实现
了大体积球墨铸铁件的近乎无缺陷铸造,提高了最终产品的产品质量和良品率。

     2、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恒工精密一直注重研发投入和技术革新,积极引入优秀
的研发人才,不断加强研发平台建设。截至2022年末,公司现拥有一支117人的
专业独立核心研发团队,包含材料力学、机械设计、金属材料、金属工艺学、热
处理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等多个学科的专业人才;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人
才培育与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同西安理工大学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凭借较强
的技术实力和科研力量,恒工精密曾荣获国家工信部颁发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中国铸造协会颁发的“第三届中国铸造行业‘专精特新’优势企
业”等荣誉;恒工精密被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
被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工业企业研发机构(A级)”,被河北省科学
技术厅认定为“河北省水平连续铸铁技术创新中心”。除上述荣誉外,恒工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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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曾荣获“河北省专利优秀奖”(河北省知识产权局)、“河北省首批制造业单
项冠军企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河北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科技小巨人”(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等荣誉。

     3、发行人积极向产业下游延伸并拓展行业边界

     在建立了成熟的连续铸铁生产工艺的基础上,2015年,公司进行产业链延展
升级,从单一的连续铸铁产品研制、生产和销售延伸到精密机加工件的研制和生
产,并形成了“一项核心产品和工艺、两项核心应用领域”的“一体两翼”的业务
格局。“一体”指高质量连续铸铁件的生产能力,“两翼”分别是连续铸铁件在
空压机领域的批量应用和在液压装备领域的批量应用。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转
子、液压阀块、导向套等,可广泛应用于空压设备、工程机械、注塑设备等行业
领域。公司成立至今,先后为多个行业提供连续铸铁产品及加工的一站式解决方
案,并与海天集团、阿特拉斯科普柯、汉钟精机、东亚机械、徐工机械、三一重
工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三)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1、发行人业务增长情况

     发行人连续铸铁件、精密机加工件的产量、销量情况具体见下: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主要产品类别     产销量情况
                               数量(吨)    增长率     数量(吨)    增长率   数量(吨)
                    产量        127,739.43     -4.46%    133,703.47   38.26%     96,701.56
  连续铸铁件     机加工领用      72,744.45     -8.91%     79,856.54   61.16%     49,550.75
                    销量         53,998.48     0.67%      53,637.58   22.35%     43,838.23
                    产量         45,761.92 -12.84%        52,500.48   68.25%     31,204.35
精密机加工件
                    销量         46,243.81     -7.37%     49,925.31   61.70%     30,875.63

     2020 年-2022 年间,发行人连续铸铁件产量、销量年复合增长率达 14.93%、
10.98%;精密机加工件产量、销量年复合增长率达 21.10%、22.38%,呈增长趋
势。未来数年将是公司的重要发展阶段,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的发展趋
势,公司的主要发展目标包括:持续推动生产能力建设,完善产品体系,推进长
三角及中部区域制造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为核心客户提供就近生产及售后服务
响应能力;优化完善现有行业客户的布局和覆盖率,以大客户战略为核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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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户的收入规模和贡献率;推进公司机加工产能的数字化转型,提高生产效率;
持续研发投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在未来向客户提供更高端的机械设备零部件
产品,提升公司为客户提供高效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2、发行人财务指标增长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产能、产量增长,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随之增长,具
体如下: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83,419.36       84,973.51    52,157.24
同比变动                                  -1.83%        62.92%                -
营业收入-连续铸铁件(万元)           34,181.55       32,676.04    23,051.91
同比变动                                  4.61%         41.75%                -
营业收入-精密机加工件(万元)         49,237.81       52,297.47    29,105.33
同比变动                                  -5.85%        79.68%                -
净利润(万元)                        10,546.65       10,195.51      6,056.66
同比变动                                  3.44%         68.34%                -

     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收入同比变动分别为 62.92%和-1.83%,净利润同比
变动分别为 68.34%和 3.44%,其中作为发行人的业务增长主要动力的精密机加
工件业务,同比变动分别为 79.68%和-5.85%,报告期内整体呈增长趋势,体现
了公司业务及战略方向的增长能力。

     随着公司进一步的对机加工产能的投入以及持续进行市场开拓,公司业务规
模将持续增长,盈利能力将随之提升。

  (四)结论

     公司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
好的成长性,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限制申报的行业。

七、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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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河北杰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950.0000           75.09
   2      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791.0118           12.00
   3      河北招商万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97.7529            3.00
   4      李晓焕                                              190.0000            2.88
   5      恒赢(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50.0000            2.28
   6      张召辉                                              150.0000            2.28
          天津恒泰瑞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7                                                          113.0000            1.71
          伙)
   8      魏志勇                                               50.0000            0.76
                         合计                               6,591.7647          100.00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全部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需要按《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河北杰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河北招商万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恒赢(天津)企业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恒泰瑞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核查其出具的《股东调查表》
等文件,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网站的信息等方式,对其是否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

       1、根据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
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京津冀基金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 SED204,普通合伙人为国投招商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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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河北招商万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招商万凯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 SS5641,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招商万凯
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招商万凯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1884)。

     除以上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
备案程序。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一)政策及法律风险

     1、行业产能限制的风险

     公司的连续铸铁件的主要生产工艺为连续铸造,属于铸造行业的一种生产工
艺。2018 年 7 月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提出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
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2019 年 6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
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工
信厅联装﹝2019﹞44 号)就重点区域铸造产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要从源头把关,
严禁新增铸造产能项目。重点区域范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
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
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
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
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
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报告期内,公司机加工业务规模持续提升,对连续铸铁件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若后续公司因上述政策无法新增连续铸铁件产能,则可能导致连续铸铁件产能无
法满足机加工新增产能的需求,从而对发行人业绩成长性造成不利影响。

     2、子公司厂房租赁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公司子公司苏州恒强自太仓东林联发合作社租赁的用于生产的厂房坐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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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

     报告期内,苏州恒强的营业收入、毛利、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对应项目的
比例小于 10%,该处租赁的房产土地占公司全部房产土地面积小于 5%。太仓东
林联发合作社根据《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苏
府[1996]87 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流转方式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2]76 号)等法律法规为此处集体建设
用地办理了相关手续,获取了土地证,但并未获取房产证。若此处土地因政策问
题被处罚,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场地存在需要搬迁的风险,因此可能需要支付额
外的搬迁费用并导致部分订单延期交付。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履行回购及补偿义务的风险

     根据京津冀基金、招商万凯基金、张召辉、李晓焕、河北杰工、天津恒赢、
恒泰瑞诚、魏志勇、杨雨轩及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1 日签署的《关于河北恒工
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确认,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发行人
从上述协议退出,不承担上述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上述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发
行人不具有约束力,且发行人在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恢复。但是
上述协议附有关于河北杰工、魏志勇和杨雨轩回购及补偿义务的恢复条款,若发
行人发生上市的申请被撤回、驳回、不予审核、不予核准或核准目标公司上市申
请但上市并未在批文有效期内实现等情况的,则可能触发恢复条款,从而对公司
股权结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4、纳税额未达约定目标风险

     2022 年 1 月 27 日,发行人子公司恒工科技(受让人)与常熟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出让人)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编号:
320581104007GB00030)。同日,恒工科技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签订《常熟市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就开、竣工日期、年税收金额进行考核。

     若发行人子公司恒工科技未来未能达成考核目标,恒工科技存在承担违约
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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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入及利润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2,810.62 万元、87,846.70 万元和 86,378.29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6,056.66 万元、10,195.51 万元和 10,546.65 万元。公司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总体呈现增长趋势。未来,公司在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支出仍将
持续增加,市场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考虑到下游行业周期波动影响,公司面临
收入及利润下滑风险。

     2、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总额分别为 14,769.68 万元、21,519.82 万元和 19,579.15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7.97%、24.50%和 22.67%。报告期内公司毛利总额整
体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但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上涨
导致公司单位产品成本上升,虽然公司产品销售单位毛利润保持相对稳定,但随
着销售单价的增加,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
技术研发,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者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加剧、
成本控制不力等影响,将可能会面临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0,546.65       10,195.51        6,056.6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94.74        3,311.56        -3,412.43

     报告期各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且 2020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净利润的最大因素是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经营规模的
增大,各期末的存货、应收账款等大幅增长。同时由于公司销售收入结算中,客
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占比相对较高,销售收现比率总体偏低。公司面临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4、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8,076.67 万元、9,083.38 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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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 12,379.34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92%、20.03%和 24.43%。报
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 9,764.67 万元、11,660.74 万元和
9,895.34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8.91%、25.72%和 19.53%。公司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的增长均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关。公司已经建立
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合同管理和销售款项的回收管理。虽然公司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主要是应收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的款项,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
生不利变化,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回款项,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5、应收票据结算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通过票据进行结算,客户向公司的回款中票据结算占比较
大,导致发行人期末应收票据规模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票据账面价
值分别为 9,764.67 万元、11,660.74 万元和 9,895.34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
别为 28.91%、25.72%和 19.53%。其中包括部分已贴现、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应
收票据,发行人已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 号)等相关要求,未对该等票
据进行终止确认。未来该等票据若出现银行拒绝兑付等情况,可能存在贴现银行
或转让背书方对发行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风险。

     6、票据贴现导致财务费用上升的风险

     发行人对部分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贴现,以获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保
证公司流动性。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费用分别为 105.59
万元、8.04 万元和 117.27 万元。若将来发行人票据贴现金额持续上升,将导致
财务费用上涨,从而对公司净利润造成影响。

     7、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
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以上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70%、9.07%和
7.29%。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
经营成果不存在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但上述税收优惠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业绩
仍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如果公司在未来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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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所得
税优惠政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8、政府补助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190.69 万元、113.64 万元
和 1,117.6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 2.64%、0.96%和 9.44%。若地方
政府对相关产业和技术研发方向扶持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
司业绩。

(三)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高。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生铁、废钢等,这些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波动会给公司的成本控制带来一定
压力。2021 年,公司主要原材料生铁采购单价较 2020 年度增长 35.57%,2021
年废钢采购单价较 2020 年度增长 32.90%。2022 年,公司主要原材料生铁采购单
价较 2021 年度下降 7.17%,2022 年废钢采购单价较 2021 年度下降 5.55%。如果
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将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下游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的不同主机产品和技术装备,为空压设
备、工程机械、注塑设备等行业主机装备进行配套。该等行业的发展易受国内宏
观经济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如果未来国家宏观
经济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产品所应用的行业将受到相应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及公
司所处行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

     3、贸易政策及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6,370.86 万元、12,622.48 万元和
17,787.38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21%、14.85%和 21.32%。
目前,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不明朗,部分国家与地区存在贸易保护主义,如果发行
人境外客户所属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贸易顺差国采取反倾销、提高关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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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 58.35
万元、144.11 万元和-107.79 万元。如果人民币出现短期内大幅升值,公司产品
出口以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综上,贸易政策及汇率变化可能对公司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包括对华加征进口关税。
因此,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
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部分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形,该重叠情形符合商业
惯例。报告期各期,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的销售额合计占公司总销售合计金额的
0.16%、0.15%和 0.37%。报告期各期,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的采购额合计占公司
总采购合计金额的 0.01%、0.01%和 0.06%。由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同时也是
客户,如果未来主要的重叠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
将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均产生影响,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
营业绩。

(四)内控风险

     1、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魏志勇和杨雨轩,二人通过河
北杰工间接控制发行人 75.09%的股份,魏志勇直接持有发行人 0.76%的股份,
魏志勇和杨雨轩合计控制发行人 75.85%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虽然公司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避免大股东操纵现象
的发生,实际控制人亦承诺不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公司利益,但实际控制人仍
可凭借其控制地位对本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决策等重要事项施加
影响,因此本公司仍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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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内部控制风险

     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并有效控制风险。但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经
营管理、财务监控、资金调配等工作日益复杂,将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提出更高
要求。如果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体系不能随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则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技术风险

     1、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发行人需要不断优
化生产工艺,以保证自身的竞争优势。未来,若发行人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失败,
或者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取得技术突破,推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发行人可能失
去现有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

     2、技术泄密和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恒工精密是一家致力于精密机加工件及连续铸铁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
新技术企业。公司核心产品螺杆转子与液压阀块已分别在空压机核心部件领域、
液压装备核心部件领域实现批量应用。

     公司研发团队凝聚力较强,多年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为公司保持持续
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做出了重大贡献。若公司出现技术人员大量流失的状况,有
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甚至造成公司的核心技术泄密。随着同行业人才
争夺的加剧,公司仍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技术泄密的风险。

(六)募投及发行失败风险

     1、未来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的消化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流体装备核
心部件扩产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
息负债”。其中,“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流体装备核心部件扩产项目”
是在公司现有业务、产品与技术基础上进行的扩产与升级。若未来市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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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相关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能否按计划完
成、项目建成投产后产能能否及时消化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尚未完全实现之前,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将小于净
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募投项目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在确定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慎
重的分析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前景
良好。但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土地监管政策、
竞争条件、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等出现较大变化、技术快速更新换代及发生其
他不可预见事项,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者无法实现预期收
益。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研发支出金额较大,在
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每年将新增较多折旧费和摊销费。如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未能覆盖相关费用,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及研发支
出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4、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宏观经济形
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利率水平、汇率水平、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各种因
素可能对股票市场带来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判断。因此,
本次发行存在由于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恒工精密坚持客户至上的发展理念,凭借专业的技术研发实力、高效的生产
效率、领先的供应链管理经验和过硬的产品品质,已成为国内重要的连续铸铁件
供应商,并对连续铸铁件的下游应用成功的进行了拓展;未来,公司将通过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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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生产设备、持续开发领先技术、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能及综
合实力,在公司现有“一体两翼”业务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连续铸铁+
机加工”的一站式服务能力,持续扩充公司连续铸铁件的应用领域,降低生产成
本,保证客户需求快速响应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的综合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
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实现公司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并最终成为国内领先的
机械设备核心机加工件供应商。

     未来数年将是公司的重要发展阶段,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的发展趋
势,公司的主要发展目标包括:持续推动生产能力建设,完善产品体系,推进长
三角及中部区域制造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为核心客户提供就近生产及售后服务
响应能力;优化完善现有行业客户的布局和覆盖率,以大客户战略为核心,提升
大客户的收入规模和贡献率;推进公司机加工产能的数字化转型,提高生产效率;
持续研发投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在未来向客户提供更高端的机械设备机加工
件产品,提升公司为客户提供高效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
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
慎核查:

    (1)发行人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
补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应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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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在本次 IPO 保荐项目中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
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评估机构、聘请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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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薛艳伟          年   月   日



                                      宋云涛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于   鹏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李雨修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年   月   日

总经理:

                                      杨明辉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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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
行管理委员会薛艳伟、宋云涛担任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
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薛艳伟、宋云涛担任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被授权人:




     薛艳伟(身份证号:130205198306280614)




     宋云涛(身份证号:2105021981111903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号:1101081965072100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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