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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工精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8-04  

                                                    证券代码:301261           证券简称:恒工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9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
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
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7 号)同意注册,河北恒工
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1,972,549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出具了《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B11232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5,917,647.00 变
更为 87,890,196.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87,890,196.00 元。公司类型由“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变
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拟将《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更名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修订相应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21,972,549 股,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

市。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890,196

                                          元。

-                                         新增: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

                                          的组织,提供活动阵地,党建工作经费列入

                                          公司预算,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监督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实行党组织领导班

                                          子和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参与公

                                          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原则上党员出资人(负

                                          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引导和监督

                                          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公司思想政

                                          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和妇

                                          联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

                                          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789.0196 万

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 二十五 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 二十三条 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三)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

担保事项;                              源。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规定的关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重大交易

重大交易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购买、出

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事项;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源。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

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源。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计变更事项;

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募集资金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使用事项;

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二十二)审议批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计划;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二十二)审议批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二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二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单方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包括无偿接受关联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方提供担保和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免公司债务等)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经公司合理预计,公司当年度可能发

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 生的总金额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的日常

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 关联交易;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

算;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

(二)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交易的事宜;

易年度金额,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 (四)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 司资金的;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 上述同一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标准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定执行。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

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交易的事宜。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四)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司资金,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准;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上述同一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标准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息、红利或报酬;

定执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                                      上;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   (一)达到本章程 0 规定标准的;

(二)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 (二)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高者计),

较高者计),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三)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 产重组标准的。

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议。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     (一)达到本章程 0 规定标准的;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达到本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 章程 0 规定标准的;

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对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

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含委托贷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事项(含委托贷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准: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                         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 (三)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

标准的;                                 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

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资助。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及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

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

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

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 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的除外)、变更实施方式;                 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 实施方式;

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 (二)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公司拟 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使用前述节余资金的;                     1,000 万元的;

(三)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 (三)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外,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资金外,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                                     的;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                           充流动资金的;

(五)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标准的;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人和会议期限;                           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并 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主要经营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公司主要经营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 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

体原因。                                 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

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四)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所涉及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交易;                                 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所涉及 (四)本章程 0 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

的担保;                                 (五)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五)

(六)股权激励计划;                     项所涉及的担保;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 (九)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十)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的;                                     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十一)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除上述事项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定的;

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十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除上述事项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

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各项职责;                               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 以上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无效。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

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关风险: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

                                         现本条第一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
                                        规定情形应当离职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 作经验;

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

(六)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董 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董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方案(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 (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联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承诺人提出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一)承诺人提出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一)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交易或转让;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清楚。

第一百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 0 规定之外的其他

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 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 外)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经公司合理预计,公司当年度可能发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生的总金额达到前两项规定标准的日常关联
易年度金额,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两款规 交易。

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实际执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 市规则》之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履行

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

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达到本条前两款规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之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

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 0 规定之外,下列

之外,下列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 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管理;                                     (四)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节余资金(包

(四)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使用,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括利息收入)使用,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除外;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

(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宜。

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条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

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至(三)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司股份的,需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方可作出决议。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上的表决权。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需经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需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

出决议。                                 出决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 2/3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 2/3

以上同意。                               以上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公司依据本章程 0 第(三)项、第(五)项、

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 需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方可作出决

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 2/3 议。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

                                         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期间,以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拟审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议案的董事会 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召开日为截止日。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人员。                                  具有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期间,以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拟审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议案的董事会

款。                                    召开日为截止日。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除本章程 0 第(八)项规定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具有不得担任监事 的情形外,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情形的期间,以拟审议相关监事提名议案的 同时适用于监事。具有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期间,以拟审议相关监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效并实施。
注:1、由于《公司章程》增加了第十二条,后续条数相应顺延;
2、仅对条数进行顺延而做出的修订未在上表中列示,请查阅《公司章程》全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
为准。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