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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源制药: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修订)2023-10-26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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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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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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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出,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本
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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