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源制药: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修订)2023-10-26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出,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本
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