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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源制药: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修订)2023-10-26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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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战略委员会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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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报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出,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本
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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