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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9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17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24

第六章 附 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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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

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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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

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

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

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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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交所的指

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

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符合

深交所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深交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

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亦不得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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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规定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

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

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

理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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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

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

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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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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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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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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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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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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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作出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事

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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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件结果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

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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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

露。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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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分为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和未

公开非重大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在进行内部传递时应严格控制知情

人的范围并做好保密措施,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审核及披露应按照本制

度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非重大信息的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执行,存在其他未公开非重大信息需对外发布情况的,应提交董事

会秘书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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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

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驻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该

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

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业务、财务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

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

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申请、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如下:

     公司监事会拟披露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信

息披露申请;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临时报告由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其他拟披露的临时报

告均以董事会办公室名义提出信息披露申请。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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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申请、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如下:

     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公司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深交所业务规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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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

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

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

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

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

行认真调查和核实。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

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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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当董

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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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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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

方发出的涉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

其影响。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相关

信息时,应与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公司尚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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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外);对于公司未披露的非重大信息,除因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或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需要外,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对外发布公司非重大信息时

应秉持审慎、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误导信息接收方,必要

时可事前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确保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本制度

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和义务的具体工作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妥

善保管,该等记录至少应保存十年。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向

上述人员获取其履职记录。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保管,至少应保存十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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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深交所业务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按照深交所业务规

则披露。

     上述信息申请豁免、暂缓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1、信息来源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职能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将该等信息属于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或临时性商业秘密、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的情况说明

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

为属于可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情形的,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

     3、董事长对信息豁免、暂缓披露事项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

书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向深交所申请信息豁免、暂缓披露;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日常信息披露审核、审批工作中发现

其他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可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情形的,经董事长审

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向深交所申请信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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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

布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以公司监事会名义发布的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

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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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公司的有

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办公室授权人员负

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规定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和完整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或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

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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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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