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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审批权限 ............................................................................................................................ 3
第三章 管理程序 ............................................................................................................................ 6
    一、投资动议 ............................................................................................................................ 6
    二、可行性分析 ........................................................................................................................ 7
    三、研究论证 .......................................................................................................................... 19
    四、审批决策 .......................................................................................................................... 19
    五、项目实施 .......................................................................................................................... 20
    六、内部报告 .......................................................................................................................... 20
    七、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 21
第四章 附 则 ..............................................................................................................................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与专业投资机

构共同投资等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行为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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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以下投资行为:

     (一)投资新设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合伙企业);

     (二)通过增资方式控股或参股公司(合伙企业);

     (三)通过受让股权(出资额)方式控股或参股公司(合伙企业);

     (四)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履行发改部门备案手续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未以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式,单独购买设备、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含使用权资产)或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

等无形资产;

     (六)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房地产投资;

     (七)与专业投资机构(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

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

投资基金或是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致力发展主营业务,审慎进行跨行业、多元化投资。公司

应围绕做大做强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包括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

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如拟进行跨行业、多元化投

资的(前述产业投资除外),在未经合法程序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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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

重投资效益。

     (三)遵循适时适度的原则,公司应在审慎评估宏观经济、行业

发展、市场竞争等情况下有序进行投资,不得急于求成、盲目扩张。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归口管理

部门为财务部门,本制度所述的其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

公室。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条第(六)项投资外,本制度所述其他投

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适用如下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的,董事

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

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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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

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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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中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批权限标准。已按照

前述条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购买资产”类投资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上述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董事长可以将其上述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

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除外。公司及子公司进

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参照《委托理财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购本公司股票,且应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与套期保值无关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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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以及以互

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第三章 管理程序

                            一、投资动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投资行为的动议由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层

及职能部门提出。其中,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投资的动议由公司或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提出;本制度第二条

第(五)项投资的动议由公司或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资产需

求部门负责人提出;本制度第二条第(六)项投资的动议由公司或子

公司的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提出;本制度第二条第(七)项投资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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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提出。

     第八条 投资动议人应向总经理办公室提交投资动议书面文件,

形式包括投资动议书、内部联络函、采购申请单等,其中与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采购(包括设备、软件等)转由采购部门受理。

投资动议书面文件(采购申请单除外)应包括投资原因、投资初步方

案、拟投资金额、投资动议人、提出时间等内容。投资动议书面文件

(采购申请单除外)经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负责

人或董事会秘书组织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工作。

                           二、可行性分析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项投资前,应由

总经理办公室组织投资动议人、法务、财务、业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

员撰写详细的投资方案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说明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1)拟现金出资

的,说明资金来源;(2)拟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说明

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

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3)

拟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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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须说明公司的

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拟成立股份有限

公司,须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3、如果拟投资进入新的领域,须说明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

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

等。

     4、如果拟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说明

增资方式,同时说明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对现有公司增资导致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还应当说明被

增资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5、如果拟对现有公司增资,说明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是

否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如有限责任公司部分

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等)。

     6、如果拟对现有公司增资,说明该公司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如是,应进一步披露其失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对本次交易的影

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二)投资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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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说明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

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

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合同中有任何形式的

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2、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

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说明投资的意图,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

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

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公

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三)项投资及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批准的本制度第二条第(五)项投资前,应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

投资动议人、法务、财务、业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撰写详细的购买

资产(股权)方案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说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营业务、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手是自然人的,应说明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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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住所、就职单位等情况。

     2、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是,应进一步说明其失

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等。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逐项列明购买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

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

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

     (2)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账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减

值准备、账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

     (3)该项交易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当说明出让方获

得该项资产的时间、方式和价格,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

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

特别说明的事项,如购买的房屋结构、与购买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

土地的用途等),近三年又一期的交易或权益变动及评估情况,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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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交易、权益变动评估价值或价格与本次交易评估值或价格存在较大

差异的,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购买资产类

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交易标的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主要客户

情况、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2、购买标的如为公司股权,应说明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

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

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

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

括担保、诉讼与仲载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

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

如拟购买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亏损的,应详细说明交易的必要

性。

     3、购买标的如为公司股权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

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如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等)。

     4、交易标的如为公司股权的,应披露该公司是否为失信被执行

人,如是,应进一步说明其失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对本次交易

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5、如购买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说明该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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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

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

     6、购买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应当说明拟购

买股权的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该标

的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手方经营性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余额、结算

期限等,并说明交易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

相为本次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说明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

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

等;交易协议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2、交易须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须履行的合法程序及

其进展情况。

     3、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

     4、说明拟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5、说明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安排;存在过渡

期安排的,还应当对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作出明确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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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购买资产的其他安排

     说明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五)购买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说明购买资产的意图和该项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投资中的新建或扩

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应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投资动议人、

财务、业务、技术、采购、基建、安环、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人

员或聘请第三方撰写详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包

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说明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二)市场分析及营销规划

     说明行业发展状况、竞争格局、机遇与挑战、公司竞争优势、市

场营销规划等。

     (三)产品及工艺技术方案

     说明项目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等。

     (四)工程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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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土建、装修、公共设施、环保、生

活配套、办公配套、绿化等工程。

     (五)环境影响及保护

     说明项目建设期、运营期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等。

     (六)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说明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力资源规划等。

     (七)项目实施计划

     说明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等。

     (八)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说明项目投资的构成明细及资金筹措规划等。

     (九)财务分析

     说明项目销售收入估算、经营成本估算、现金流估算、财务评价

等。

     (十)可行性分析及结论

     说明项目市场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及财务可行性等,并最终说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投资中的新建非生

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办公大楼、员工宿舍等)前,应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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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组织投资动议人、基建、采购、法务、财务等职能部门人员对

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合同等)进

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六)项投资前,应由财务

负责人组织撰写详细的投资方案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基本情况

     1、说明投资目的及必要性,是否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

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合理。

     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说明本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可行性、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的相关程度。如认定该项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为套期保值行为,应当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说明其符合套期保值

相关规定,并说明已拥有基础资产的数量或者未来拟购入基础资产的

具体安排。

     2、说明拟投资金额。

     3、说明拟采取的具体投资方式、投资品种、风险等级等情况。

     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说明相关合约的主要条款,包

括但不限于期货和衍生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合约期限、履约担保、

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如拟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属于场外签署的非标准化合约,还应当说明

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及履约能力介绍、交易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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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条件、附加条件、保留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条款。

     4、说明投资期限。

     5、说明本次拟投资资金来源,有无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

贷资金。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评估本次投资的风险,说明公司关于本次投资的人员配备、账户

及资金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

情况。

     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说明交易各类期货和衍生品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等及其估算方法、参数设置、发生概率,分析并说明上述风

险可能导致相关合约产生的最大损失金额;分类说明各种已交易期货

和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策略,评估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对冲结

果及尚未对冲风险的敞口,分类说明针对各种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设

定的止损限额等风险管理措施。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说明本次投资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和

核算原则。

     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类说明各种已交易的期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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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以及其风险对冲行为的会计确认、计量方法,具体说明采纳上

述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则依据;进行公允价值分析时,应当引用公开市

场交易数据或者采用合适的定价模型,充分说明期货和衍生品估值的

假设前提与相关参数,对拟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

分析。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七)项投资前,应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撰写详细的投资方案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说明专业投资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如合作方为合伙企业,应说明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信息。如合作方为私募基金等需要履行登记

备案程序的机构,应说明是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情况

     说明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

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等

(如有,应当说明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 12 个月内

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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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说明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进度、存

续期限、退出机制、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投资方向等,如已

形成投资计划,应一并说明;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和决策

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公司对基金

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等。

     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

任职,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

务安排等。

     (四)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说明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投资失败或亏

损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如有)等。

     说明合作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如是,应当说

明是否已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投资新设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

司的形式新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同时执行本制度第九条

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拟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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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论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三)

(四)项投资及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第(五)项投资前,应在完

成前述可行性分析后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专

题研究论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投资方案及资料从各自分管

领域提出意见和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评估拟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投资风险。拟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资料最终应由出席总经理

办公会议的过半数高级管理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六)(七)项投

资前,应在完成前述可行性分析后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分管法务的副总经理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前述高级管理人

员应结合拟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资料审慎评估拟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投资风险,一致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审批决策

     第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董事长审查决定的投资

项目,在完成前述研究论证后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由董事长出具《董

事长决定》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投资。

     若董事长将其相关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的,由总经理出具《总

经理决定》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投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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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包括设备、软件等)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在采购申请单上签

字审批即可,无需出具《总经理决定》文件。

     第二十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

项目,在完成前述研究论证后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批,由董事会出具《董

事会决议》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投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批,由股东大会

出具《股东大会决议》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投资。

                            五、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董事长(或其授

权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后的投资方案

及内容进行投资,负责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项目

投资进度,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六、内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收到投资动议人提交的投资动议书

面文件的当天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投资动

议书面文件判断拟投资事项的内部审批权限、信息披露要求、保密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要求等。对于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

动议,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进行汇报,并向投资动议人及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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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公室提出拟投资项目商议筹划、可行性分析、研究论证等各阶段

的内部报告要求,密切关注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本制度所列项目投资的须严

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项目管理和审批程序。公司在审议投资事项时,

应当详细了解投资(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

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投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

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投

资(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足、交易价格不明确

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情况定期进行

审计,重点关注:

     (一)公司及子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投资项目管理

和审批程序;

     (二)本制度第二条第(二)(三)(六)(七)项投资的定价依

据是否明确,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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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投资的投资构成是否合理,预估

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财务评价是否严谨;

     (四)项目实施情况与经审批的项目投资方案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事项的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

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制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

益基金等投资基金除外)。

     公司及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拟参与设立或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二)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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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四)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

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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